持C1证驾驶货车 司机被罚2000元记12分
鲁网聊城1月23日讯(见习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徐文茹)1月23日,聊城高速交警支队莘县大队查处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给予该驾驶员C1驾驶证记12分,???000元的处罚。
1月23日,聊城高速交警支队莘县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大型货车驾驶员比较紧张,迟迟不肯出示驾驶证,在民警的再三要求下,驾驶员把驾驶证才拿出来。原来该驾驶员是C1的驾驶证,后经详细询问并网上核实后,确认该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莘县大队执勤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讲解了违法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莘县大队执勤人员依法对其进行驾驶证记12份,???000元的处罚。当事人表示认可,并意识到自己这种违法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
民警提醒:准驾车型不符有诸多危害,第一,未达到法定资质的驾驶人,不具备临时处置紧急情况的技能和心理状态;第二,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具有法定的拒赔理由;第三,乘坐人员的安全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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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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