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聊城17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获刑
鲁网2月9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2月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7人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维桂在被告人郜新景的莘县古城镇舍利寺莘县鸿元食品有限公司,先后从被告人马存勇、陈亮等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大量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原料猪排,被告人郜新景违反规定办理检测报告、购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标签,负责机器运转、安全用电等日常事务,雇佣被告人樊祥勇、张令彪、王乃相、郜鹏飞、郜万里、王义星等人进行加工,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加工后未检验、检疫的猪排销售给胡艳姣、喻家胜(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200余万元。2019年3月15日,侦查人员在莘县鸿元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查获涉案猪排等猪肉产品共计96吨,经茌平县畜牧局检疫认定,该批猪肉产品达不到检疫合格标准,认定该批猪肉产品为检疫不合格产品。
2017年夏天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国元从被告人徐风生、王泽坡(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收购病猪及死猪,在家中非法屠宰加工后,将猪腔子分别销售给刘永义(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额17000余元;将猪排、猪肉销售给被告人陈亮5000余斤,销售额3500余元。2019年3月26日,侦查人员对其屠宰加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当场扣押未屠宰的病死猪及已屠宰的病死猪产品共计6.098吨,经茌平县畜牧局检疫认定,为不明原因引起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维桂、郜新景、樊祥勇、王乃相、张令彪、郜鹏飞、郜万里、王义星、马存勇、陈亮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排、病死猪而予以收购、加工、销售;被告人徐可夫购买不合格猪肉产品并予以加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国元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徐风生收购病、死猪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翁幼珍、胡艳姣购买不合格猪肉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路红卫、曾检周购买不合格猪肉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维桂等13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至八万元不等;被告人刘国元等4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维桂、路红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维桂、路红卫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徐风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张维桂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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