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聊城土地系统一官员获刑13年半
鲁网3月26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3月26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聊城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原主任杨岱东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杨岱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岱东利用担任聊城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物流公司、某德公司、某舜公司、某律师事务所、某集团公司、张某等单位或个人在减免土地出让违约金、迟延竣工违约金、承揽法律顾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刘某、刘庆某、宋某某、徐某某、康某某等上述单位人员以及张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60.93481万元。
2016年左右至2019年,被告人杨岱东作为聊城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多次接受某公司监事尚某为免除该公司土地出让违约金而组织的宴请。2019年,在土地供后监管工作中,杨岱东明知应对用地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比对原件核实,在某公司没有提交《非企业(个人)原因免缴滞纳金呈批表》原件不应受理的情况下,徇私舞弊,向审核人员谎称见过该呈批表原件,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某公司相关材料核实情况的报告,致使某公司应缴纳的1945.87万元土地出让违约金经上报审批被免除。经查,该《呈批表》系伪造,某公司不符合免缴土地出让违约金的条件。杨岱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945.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岱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岱东犯数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岱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一、三、四起受贿以及第二起中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中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其主动交代,杨岱东亲属代为退缴部分受贿赃款,就该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岱东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就该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根据被告人杨岱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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