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 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鲁网12月15日讯(记者 樊庆刚)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介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孟宪东介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已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施行?!读某鞘械缆方煌ò踩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荼揪龆ㄗ飨嘤π薷牡髡?,重新公布施行。
《决定》共73条,对《条例》修改80余处:其中对条文内容变更45条;因部门合并、职责调整,进行部门名称文字调整的共12条;删除、合并19条;新增4条。修改后《条例》共8章84条。
孟宪东表示,《决定》的颁布施行,对于用地方立法更好协调规范道路交通中人、车、路之间的关系,激发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毒龆ā范浴短趵返男薷墓岢埂耙匀宋?、安全第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理念,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车辆登记管理,增加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规定,科学指导城乡道路规划建设布局,优化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具本土特色、可操作性更强的法规依据。
其中,解决实际问题,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结合聊城市实际,在《条例》中增加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安装号牌以及骑乘电动车应佩戴头盔的规定。同时,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对本市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行为规范做出了专门规定。
明确左转借道口通行规定。《决定》在《条例》第三十五条针对左转借道口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内前方车辆未排至借道口的情况,规定后方车辆不得提前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并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