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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规范犯罪嫌疑人审查

2013-06-21 10:1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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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1日聊城讯(本网记者 通讯员 杨兆峰 闫爽)近日,记者在高唐县检察院了解到,日前,该院与县公安局联合签订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签订该《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细则》明确,试行阶段适用于审查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并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并委托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据了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针对逮捕后到判决前羁押期间过长,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规定较为概括。为对接修改后刑诉法,完成新旧刑诉法的衔接,该院与公安机关探索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并制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确保严格规范执法。

  《细则》共26条,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必要性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在适用刑诉法相关法条方面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规定: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作出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提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复函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的,依法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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